府考虑立法,强制旅行社在出售旅游配套时,问消费者是否要购买涵盖旅行社破产的旅游保险,以免消费者在旅行社突然倒闭时不知所措。
政府针对旅游代理商法令与条例提出一系列修改建议,加强旅游业监管框架,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这些调整也希望打造更亲商、更有活力并兼具创新的旅游业环境。
贸工部和新加坡旅游局希望在明年中之前,完成旅游代理商法令与条例(Travel Agents Act and Regulations)的修订工作。
根据贸工部昨天发布的文告,当局提出的修改建议包括加强旅游代理商的现有监管框架。其中一项是调高无照经营者的罚款顶限,从目前的1万元提高至2万5000元。
此外,旅游局在调查涉嫌违规的旅游代理商,或无照经营的个人时,将有权向相关的第三方取证,包括拍照、录音和录影。
另一项建议是,旅游代理商执照申请者不能以银行担保作为依据,证明财务上可持续运营,而是必须证明公司至少有10万元净值。
其他修改建议主要在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当旅游代理商被吊销或撤销执照时,给予代理商解释为何应获准保留执照的时限从21天缩短至14天。这能让执法行动更及时,旅游局也可要求这些业者告知顾客实情,让消费者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按照目前的执照要求,旅行社出售旅游配套时得问消费者是否购买投保范围包括代理商破产的旅游保险,并将顾客的决定记录下来。政府建议对这项规定立法,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他们在遇到旅行社突然倒闭时懂得采取哪些行动。
此外,禁止刊登“虚假与具误导性”广告的现有条规,建议修改为禁止刊登“不准确和错误”广告,并对这类违例行为施加罚款。
贸工部兼文化、社区及青年部高级政务部长沈颖说:“本地大部分旅游代理商是专业的,也以负责任的态度经营生意。但随着旅游业转型,消费者的期望也不断改变,我们需要更新监管框架来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确保经商环境能让旅游代理商创新和发展。”
在营造亲商及更具活力的旅游业环境方面,贸工部建议将旅游代理商可申请的执照分为不同级别。
例如,申请限制(restricted)级别执照的业者需至少5万元缴足资本(paid-up capital)和净值。旅游代理商售卖和安排的导览游若只提供载客服务,但没有提供住宿安排,可申请这类执照。
在本地开展非盈利性质导览活动,或经营不包括载送服务的导览,业者将无需申请执照。
旅游局过去几年与新加坡全国旅行社协会(NATAS)、消费者协会、导游等团体和业者接洽,包括与180多人进行17次讨论,为旅游代理商法令与条例的修改建议收集反馈。
贸工部与旅游局下来将针对这些修改建议展开公共咨询,咨询将进行至7月12日。
文章来源于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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